市xx队伍采购工作管理规定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加强xxx市xx队伍各级的采购工作,规范采购行为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维护单位合法权益,促进LZ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及其《实施条例》,武警及xx队伍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采购,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,包括购买、租赁、委托、雇佣等。单项采购可称为采购项目。
(一)货物,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,包括原材料、燃料、设备、产品等;
(二)工程,是指各级部队基本建设工程,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装修、拆除、修缮等;
(三)服务,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,包括物业管理、信息化服务、车辆维修、保险、检测、基本建设中的勘察、造价、设计、监理、审核结算服务等。
(四)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行为。
第三条不论资金来源,各级单位采购行为均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部门采购管理范畴,执行当地财政关于采购管理的制度、规定及有关文件。
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纳入本级采购,予以统一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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